第五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