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发展慈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