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境外向慈善组织捐赠的财产和慈善组织进口用于慈善事业的专业器材,按照国家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