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