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慈善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公民将其所得中捐赠慈善事业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事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