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