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