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