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引导、扶持慈善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