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救助和服务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有困难时,可以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