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有困难时,可以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救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