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救助和服务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应当尊重被救助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被救助人的隐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