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救助和服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慈善组织运用专业器材实施救助项目的,应当组织捐赠人或者生产、销售单位做好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