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