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救助和服务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慈善救助应当符合慈善组织的宗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捐赠人约定的合法方式开展。慈善组织开展救助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救助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及时发放救助款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