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慈善捐赠和募捐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可以开展社会募捐、协议募捐、定向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信托、冠名基金等形式的慈善募捐。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要求相关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定向慈善募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