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向拟开展募捐活动地区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组织登记证书、募捐活动申请书、募捐活动计划、所募款物用途的说明以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跨行政区域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应当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

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慈善募捐活动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名称、募捐活动的地域、期限等内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