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慈善捐赠和募捐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二)具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救助的能力;(三)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规范;(四)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