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促进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具体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鼓励慈善组织自愿申请评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