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慈善捐赠和募捐第十八条已废止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有权约定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实施项目和受益人。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