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二)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