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