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六条已修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名称和组织机构;(三)有章程确定的住所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