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