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