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章程确定的住所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