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