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