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