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