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