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扶持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