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移交财产,依法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免费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