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扶持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移交财产,依法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免费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