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本省设立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应当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缴或者减缴的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