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扶持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本省设立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应当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缴或者减缴的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