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借款及其利率说明书等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