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扶持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成员人数多、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