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扶持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组织培训;(二)指导拟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三)指导合作社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四)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