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政府财政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并按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分别记入每个成员的账户。在合作社存续期间,不得将上述财产分配给成员。接受财政直接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退社的,财政直接补助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应当平均量化到其他成员,并记入成员账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