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