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还可以依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社区公益性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