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可以对成员提供的技术、信息、购销、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支付报酬。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向成员借款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借款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两倍的,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前两款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合作社经营成本中列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