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将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农地股份合作社应当将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根据成员的承包地经营权出资额按比例返还给本社成员。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将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返还给本社成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