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