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农民成员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