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第二十条已修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吸收新成员的,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