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退社的,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资产份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流转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从合作社撤资变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