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退社的,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资产份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流转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从合作社撤资变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