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第十九条已修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向成员签发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资产份额出资证明书,证明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