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第十八条已修改农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退社的条件。农地股份合作社成员退社的,鼓励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员流转该承包地的经营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