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农地股份合作社应当向以承包地经营权出资的成员签发承包地经营权出资证明书,证明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持有承包地经营权出资证明书的成员享有优先在该农地股份合作社务工的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