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第十六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