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第十五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