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合作社当然的设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成为合作社的设立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