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公益性服务及其他服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了筹集提供公益性服务所需的资金,增加合作社成员财产性收入,可以在合作社所在社区依法经营物业出租等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