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二条已修改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地股份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