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地股份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