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